节能惠民政策在支付方式上改变最有效果
发布时间:2020-12-11
在之前的媒体调查中,节能惠民政策的实施主要遇到两个问题。第一是部分企业和经销商不按照6月18日这个实施起始日期执行,将政策执行日期拖到了7月份甚至7月底,并且对于在这中间购买节能惠民车型的消费者以各种理由不给与补贴;第二个问题是,部分企业或者经销商在执行节能惠民政策后将原来有的厂家售前优惠取消掉一部分,继续变相的侵占节能惠民政策的利益。
对第一个问题来说,三部委新发的《通知》能够完全管制。因为《通知》中明确规定,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政府补贴兑付给消费者。“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但对第二个问题,《通知》执行起来就比较麻烦了。因为虽然《通知》规定企业或者经销商“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但问题是这句话执行起来太难了。
目前,我国汽车企业的指导价在首次公布之后基本就不会主动下调,降价多采用经销商终端降价的方式。这种方式下,车辆的售价是由厂家自由控制的,涨跌都是根据市场而定。那么如何界定厂家或者经销商是因为政府补贴才提高了汽车销售价格呢?如果厂家或者经销商以原材料涨价、物流费用提高为由来取消原有的优惠该如何处理?
所以,《通知》中关于“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的规定实际上对厂家和经销商取消售前优惠霸占节能补贴利益的约束力是非常小的,几乎起不到太大的监管作用。之前节能惠民政策的实施中遇到的第二个问题还是无法解决。
另外,《通知》中关于违规车企或者经销商的处罚力度还不够。新《通知》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对把财政补贴与价格混在一起、不及时兑付或拒不兑付补贴、代消费者签名冒领补贴以及变相涨价、哄抬车价的推广企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贴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节能汽车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推广资格。那么这个视情节以及情节严重的程度该如何界定?对那些“顶风作案”的企业或者经销商来说,最多只是损失霸占的那部分国家补贴利益而已,既然他们之前敢于不按照规定将节能惠民的费用给予消费者,那就说明他们并不害怕担负这样的名声,所以仅仅是批评或者取消推广资格并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还有一个问题,通知中要求加强企业组织保障,推广企业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政策解读、沟通协调、组织管理和检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并在本通知下发后尽快将有关机构和人员联系信息向社会公告。处理好消费者有关财政补贴方面的投诉,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消费者。笔者认为这一部分工作不应该由企业去完成,而是由三部委组织人员接受投诉,正与以上所述,企业既然不怕担负被骂的名声,又怎么会认真去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政策要执行到位,只要补贴不经厂家的手即可
其实,要解决节能惠民补贴不到位的问题,笔者认为很简单,既然是国家用财政来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那么这部分费用就不要经过厂家或者经销商的手。
在上周末举行的2010年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论坛上,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处长吴海军发表演讲称之所以采用补贴先给企业再由企业给消费者的理由有三点:第一是汽车生产企业有庞大的销售网络;第二是汽车企业和销售网络间有一个非常好的协作关系;第三是汽车推广企业有非常好的信息管理系统,每卖一辆车,在汽车生产企业都会有非常清晰的信息登记和管理。
我觉得这些理由都有些牵强,因为企业的销售网络庞大如否、和经销商间的协作关系以及厂家的信息管理系统如何完善和便于管理这些都与消费者无关,也与企业的信用度无关。长安、通用、广本、奇瑞、北京现代、比亚迪等等企业都能符合以上三条要求,但媒体的前期调查中,前三者就严格按照通知来执行政策、后三者就装疯卖傻不按时执行。
去年的购置税减免政策之所以能够对汽车消费起到极大的刺激作用,就是因为国家给予的这一部分补贴和汽车的销售价格无关,是直接在上牌的过程中通过减免税收来执行的。去年的购置税减免政策涉及到全部1.6L排量以下车型,今年的节能惠民政策到现在为止也不过是130多款车型而已,而且,今年购置税减免的政策还在执行。那么节能惠民政策为何不能继续从购置税上打主意?如果每辆符合节能惠民政策的车型,在减免2.5%购置税的基础上再减免3000元购置税如何?如果车辆的购置税减免后出现负数,按照数字返还给消费者就是了,这样做对购置税的统计来说也不会增加多大的工作难度。
总结:财政部、发改委和工信部三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显然是对当前企业对于节能惠民补贴政策工作的执行情况感到不满,但是《通知》虽然对消费者是利好消息,但因为政策在很多关键点上还是较为模糊,执行起来很困难。其实要想解决前期节能惠民政策的出现企业或者经销商霸占售后和售前消费者应该获得的补贴,只要让这部分利益不要经他们的手即可,采用直接扣除购置税就是一个不错的办法。